辽宁省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08-27 17:41 浏览量:2168

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辽宁省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7月31日

辽宁省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部署,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鼓励先进、淘汰落后,标准引领、有序提升原则,以住宅电梯、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环卫、城市生命线工程、建筑节能改造等为重点,分类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形成新质生产力,着力扩内需、惠民生、保安全,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安全、绿色、智慧运行。以更新换代有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城乡居民生活品质提升,推进城市高质量发展,为打好打赢攻坚之年攻坚之战提供更强动力,实现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到2027年,在深入摸底的基础上,对技术落后、不满足有关标准规范、节能环保不达标的设备,按计划完成更新改造。

二、重点任务

(一)住宅老旧电梯更新。发挥供需两端积极性,对使用年限超过20年或使用年限未到20年但故障频率较高影响正常使用、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住宅老旧电梯,结合隐患排查或安全风险评估情况进行更新、改造或大修,满足绿色、智慧、安全要求。落实产权人主体责任,支持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老旧电梯更新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建立“业主自我协商、社区协调指导、政府组织推动、各方支持配合”的工作机制,综合考虑居民意愿、住宅结构条件、使用功能、安全经济等因素,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帮助有意愿、有共识的业主加装电梯。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工作流程、标准以及支持政策等制度措施,简化办事流程,制定工作指南,方便群众办事,依据职责做好审查监督、技术支持、咨询服务等工作。

(三)供水设施设备更新。按照《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GB55026)、《城市供水系统反恐怖防范要求》(GA180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等标准要求,开展水厂净水工艺和出水水质达标能力复核,更新改造影响水厂水质达标的取水、制水、排泥水处理工艺设施,老旧落后、故障频繁、能耗偏高以及不符合安全、质量、环保方面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水厂(含加压站、调节池)及二次供水生产设备,鼓励增加应急设备与备件,进一步提升城市供水系统供水安全性与可靠度,实现城市供水量足、质优、压稳。供水厂设备还包括水泵电机、电气设备、加药消毒系统、监测及自控设备等;二次供水设备包括成套设备、水箱、水泵及附属设施设备、自控设备、反恐防范设备等。

(四)污水处理设施设备更新。按照《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98)、《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7)、《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6)等要求,更新改造存在不满足标准规定、国家明令淘汰、节能降碳不达标等问题的设施设备,进一步提高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安全性与稳定性,实现节能降碳。污水处理设施设备包括:水泵、鼓风机、污水和污泥处理设备、加药设备、监测及自控设备、除臭设备、阀门闸门及各类专用机械设备。鼓励各地推动污水处理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打造一批绿色低碳标杆厂。

(五)供热设施设备更新。按照《锅炉房设计标准》(GB 50041)、《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等标准要求,更新改造燃煤锅炉房、热力站不达标、不满足强制性标准的设施设备,提高城市供热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和运行稳定性,同步实施供热智能化与数字化改造,搭建智慧供热管理平台,提升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燃煤锅炉房包括锅炉、水泵、风机、各类电机、水处理等设施设备,热力站包括换热器、水泵、各类电机、水处理、智能控制等设施设备。积极推进供热计量改造,更新加装计量装置等设备。

(六)液化石油气充装站标准化更新建设。按照《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等要求,建设标准化充装站,更新改造检验不合格、超出使用寿命、存在安全隐患的储罐、装卸臂、压缩机、灌装系统、LPG泵、消防泵及管道阀门、消防及自控设备等设施设备,推动液化石油气经营行业规范化、规模化发展,提升城市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安全性和可靠性。鼓励在更新改造基础上实施智能化提升,积极推进具有自动充装、统一配送、全流程监管的智能平台建设,提高液化石油气领域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运营水平。

(七)城市生命线工程建设。在全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实施城市生命线工程,推动地下管网、桥梁隧道、窨井盖等完善配套物联智能感知设备加装和更新。同时,配套搭建监测物联网,实现城市安全风险防控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预防转变,促进现代信息技术与城市生命线工程深度融合。新建城市基础设施物联智能感知设备与主体设备“四同步”,即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在老旧设施智能化改造和通信基础设施改造工程中,可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同步推进。

(八)环卫设施设备更新。按照《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及《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标准》(CJJ/ T 109)《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等要求,更新改造高耗能、技术落后、故障频繁、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包括环卫车辆、中转压缩设备、垃圾焚烧发电成套设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分选、破碎、再生产品生产)设备、可回收物分拣(分选、压缩、打包)设备等。同时,鼓励更新购置新能源车辆装备以及智能化、无人化环卫作业机具设备。

(九)建筑施工设备。按照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淘汰目录(第一批)》《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机械安全生产设备安全通则》(GB/T 35076)和《土方机械安全》(GB 25684)等要求,更新淘汰使用超过10年以上、经评估存在安全隐患且无维修价值或维修成本高,以及不满足现行安全、质量、环保、能耗等方面强制性标准的机械设备,主要包括挖掘、起重、装载、混凝土搅拌、升降机、推土机等。鼓励企业更新购置新能源、新技术工程机械设备和智能升降机、建筑机器人等智能建造设备。

(十)建筑节能改造。推进城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组织实施能效诊断,全面开展城镇既有建筑摸底调查,建立城市级建筑节能降碳改造数据库和项目储备库。以城市为单位制定既有建筑年度改造计划(2024-2027年),合理确定改造时序,按照《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和《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等标准要求,更新改造超出使用寿命、能效低、存在安全隐患且无维修价值的热泵机组、散热器、冷水机组、外窗(幕墙)、外墙(屋顶)保温、照明设备等。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和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等工作统筹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对既有公共建筑进行节能降碳等提升改造,改造后的大型公共建筑要接入省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发挥市场机制的重要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展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有条件的地区要引导既有建筑超低能耗改造,在改造中推广使用绿色建材。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以大规模设备更新为契机,加快行业领域补齐短板、升级换代、提质增效,提升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整体水平。各市人民政府要明确任务分工,落实责任主体,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任务目标,将各项任务落实落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沟通协调,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项目实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以节能降碳、超低排放、安全生产、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为重要方向,梳理确定更新改造需求清单,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年度目标和更新任务,有序组织实施。严格落实能耗、排放、安全等强制性标准和设备淘汰目录要求,依法依规加快更新淘汰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老旧高耗能等不达标设备。各地要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清单管理,组织开展年度进展跟踪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总结典型经验做法。同时,做好信息统计,及时报送进展情况。

(三)加强要素保障。对符合条件的相关设备更新,积极争取中央各类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各地要建立健全供水、供热、污水处理与垃圾处理等价格和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对标国际先进水平,研究制定修订供水、供热、供气、污水与垃圾处理等配套标准。加强相关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用地、用能等要素保障。对不新增用地、以设备更新为主的技术改造项目,简化前期审批手续。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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